嫁出的女儿户口没迁,还能享受到当地待遇吗

时间:2024-05-31 14:20:24
嫁出的女儿户口没迁,还能享受到当地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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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户口没有迁出,应享有同等的村民或居民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补偿费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所以一般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话,是有补偿的。所以如果户口没迁出,需要看是否具有资格,以及当地认定被安置人员资格是怎样的。如果符合当地的安置条件,那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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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需要户主及房屋产权人同意。需要的资料:迁户户主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村委接收证明(要注明接收户口性质,是农还是非 ……此处隐藏451个字……出的女儿户口没迁,还能享受到当地待遇吗3

出嫁女户口仍在原籍的,有权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按照XX《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与男性享有一样的土地使用权利、宅基地审批权,嫁城妇女按照相关政策不能申报户口的,原居住地不能收回已有的土地使用权。

嫁城妇女及其随母子女的户口都在农村,仍享受村民待遇。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的影响。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30条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户口迁走土地归属问题。农村的土地,当事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进行确权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并非所有权;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户口外迁的,在原承包期限内的土地,可以继续使用,直到承包到期,村里收回为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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