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表现

时间:2024-03-20 14:20:29
对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表现

对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表现

对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表现,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些都是相对存在。但是如果对方没有尽到义务的表现也是很明显的,以下看看对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表现。

  对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表现1

一般来说,被抚养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它与合同中协议一方的权利是不同的,并非一种有对价的承诺,也并非是人人在任意时间都可以享有的,它仅限于未成年的子女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等。如果子女已获得独立生活能力,那么其被抚养的权利自然也随之消失。这时没有被父母抚养的子女如果向父母追索抚养费,就会由于其债权的不能成立而无法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子女在未独立生活期间为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或学习而产生了债务,我们认为子女是可以要求由父母来代为偿还的,或者债权人也可要求由其父母来代为偿还。

如何才算是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如在本案调查中,李某反映从其升入高中起,其父除了每月给其230元以外,其余皆不闻不问,且不准其在家居住,致使李某只能在学校或亲戚家住宿。如果该事实成立,李父算不算尽到了抚养义务呢?换一种情形,如果父母或父母一方保障了子女的生活、受教育的权利,但在精神上却无法给予正常的父母之情,这又是否算尽到了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呢?其间认定的复杂性导致法律一时无法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只要父母给予子女正常的物质生活保障和教育的权利,只要没有造成虐待,我们都可以暂时认为,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

< ……此处隐藏1422个字……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则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相应意见。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对于不尽抚养义务的这种事情的证据是可以通过他人的证人证言,或者自己在和男方讨要抚养费的时候就可以提前的进行录音,这些都是自己收集证据的一些技巧。但证据也不仅限于以上的这些种类,如果女方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去证明男方从来没有进过抚养义务的,确认证据都是合法的,法院就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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