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婚前房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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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婚前房子的规定1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个人贷款首付并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在分割财产时,该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登记方所有。下面,律图将详细介绍《民法典》中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
一、有关房产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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